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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多年前幫他前女友擔任房屋貸款連帶保證人,最近收到法院通知才知道房屋已被法拍,還欠銀行快兩百萬元,擔心會影響到我們本身的房屋貸款跟銀行信用,我跟銀行協商要把這爛帳還掉,我要叫銀行開出什麼證明變成我是債權人有權利找你們去要回這筆錢?謝謝。
您好: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條參照),故您可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代償之款項,於法有據;而後續在請求償還代償之款項,主要還是著重在證明款項是由您代償,故銀行之借貸契約、繳款紀錄與及清償證明等均是可列為證據之證明資料,當然,若清償證明已足以看出您代償之意旨及代償之數額,對您日後之舉證自然較為簡便,因每家銀行之作業不同,您可自行與銀行協調請銀行開立較為完整之清償之證明,若銀行最終開立之證明不盡完整,則再輔以借貸契約及繳款紀錄等等即可。 當然,縱使銀行開立完證之清償證明,但畢竟債務人通常乖張狡猾,矢口否認惡意否認賴帳之情形並非無法預料,而清償證明亦不能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故本公司催討債務雖然必非一定要有債權憑證方可受任,但諸如此類並無如借據、支票或本票等明確證權證明,而可能衍生較多爭議之債權,仍建議在尚未與債務人達成任何協議或共識前,先行透過法律程序確認債權,好處是不僅可讓債務人無法否認狡辯,進一步更可以持執行名義申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發動強制執行程序,雖不見得可透過執行程序滿足債權,但就某種層面,必定會給予債務人一定程度須面對債務之壓力,此外若再輔以實際面對面之追討,相信才能讓債務人放棄躲避債務之念頭,進而誠實面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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