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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於婚前幫朋友連保向銀行借一筆錢,婚前他朋友都有在還,婚後最近他的朋友公司因疫情關係就失業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通知我老公才知道還有欠銀行將近五十萬元,請問這筆債務算是婚前還是婚後?我需要與他共同承擔嗎?我們婚後買的房子但登記在我名下,是否會因為我老公的債務導致房屋被銀行查封?我老公打給他朋友起初都有接電話,現在電話都不接line也都不回,後續有什麼方式解套?還是只能自認倒楣?謝謝
您好: 依民法規定,夫妻能自行決定婚後對於財產的管理與使用方式,並且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細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一般夫妻婚後並未約定任何財產制度,係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兩人的夫妻財產制度,依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另可能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部分,主要問題在於該權利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的「身份權」,夫或妻一方的債權人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可否代位行使;民法1030條之1第3項經反覆修法而有不同之適用,目前係認為是具一身專屬性的身分權,故債權人不得代為行使。 基於以上規定,簡單而言,若無其他特別情事,夫妻財產以各自所有為原則,並得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亦是各自負擔,縱使離婚後夫妻一方之債權人,亦不得代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故依您所述情形,債務係由您先生自行負擔,銀行並不得就您先生之債務查封登記於您名下之財產,縱使離婚後,夫對您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銀行亦不得代為行使之。 至於銀行欠款部分,若無法尋得主債務人出面清償,僅能自行與銀行協調清償,待清償完畢後再依據民法第749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向主債務人請求返還代償之款項,故相關代償之單據明細等建議完整保存以備日後求償之用。 以上答覆供您參酌,日後若有追討債務方面之需求,歡迎您再次提出諮詢,本公司受任方式及收費標準,您可參酌下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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