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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當初跟我前男友在一起的時候,他就口頭向我借了好幾次錢,我們算是和平分手,但錢一直沒還給我,LINE內談話中有提到還錢的事,但之後對方避而不談還錢,這樣能討回我的錢嗎?要先寄存證信函嗎?委託討債要付很多錢嗎?謝謝回答。
您好: 您所述之借款在法律上屬消費借貸關係,而消費借貸並非以書面為要式,故僅要雙方合意並有金錢交付之事實,則消費借貸契約即屬成立,您現有之LINE訊息記錄若足以證明對方有借款及催繳等事實存在,即可透過法律程序進行請求,您可檢附您手中掌握之證據資料,透過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重點為形式上可看出雙方有借款之事實存在即可,惟須注意者,支付命令須送達相對人後且相對人未於期間異議者,始得確定,您才可持之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倘若無法於3個月內送達相對人便會失效,您須另循訴訟程序請求之;相對人若於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後20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則會視您之聲請為起訴而轉為訴訟程序,法院會要求您補繳裁判費後進入訴訟程序,經開庭審理後依據您提出之證據資料來判定您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而為最終之判決。另支付命令最重要之法律變更為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才確定者,並無既判力,也就是縱若您已取得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相對人仍可隨時再行起訴否認有您就該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此部分亦在此述明供您參酌。 另外您欲先行發存證信函,雖無不可,但須考量發存證信函之目的為何?因存證信函基本上僅是有向債務人為追索請求之證明,此部分係著重在未約定還款期限之借貸,須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還款之規定,惟對方並無必須予以回覆之義務,您亦不可能以存證信函便主張相對人有欠債之事實,故若您自行發存證信函予債務人,若非上述欲符合法規之考量,則依本公司承辦案件多年經驗,實質效用並不大,當然,若真要發存證信函,則建議您可考慮委請律師撰發,相對應較能有實質之效用,也能避免因不諳法律誤於存證信函中涉及對您不利之內容,再者,畢竟一般人收到法院或律師之函文,勢必較會以謹慎之態度面對之,若對方有所回覆更能以此作為日後評斷訴訟方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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