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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脫產
2024-11-01

律師你好! 離婚時原本說好前夫要付給我小孩扶養費及贍養費,付了幾個月後他就故意不付,後來法院也判決下來但強制執行時查封不到房屋及銀行,房屋過戶給外遇的小三也就是他現在老婆,銀行的錢應該都是轉走,難道法院不能查他的資金流向嗎?離婚前我知道他有那幾家銀行有存款現在都是空的,前夫有開公司但沒報薪資執行處扣不到他的薪資,這部份我要如何做呢?他這樣脫產我就拿他沒辦法嗎?謝謝回覆!!!

您好: 債務人為規避債務脫產,將名下有價財產轉移至親友名下,甚至為規避執行而刻意不申報薪資所得,此部分自然涉及損害債權之刑事罪責,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另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確有您所述之事實,您可據上開規定循民事及刑事程序救濟之,不過您重點並不在於是否有該事實存在,而應著重於證據資料部分,否則若僅是主觀上之憶測,則最終之結果恐難符合您之期待。 根據您所述之狀況,脫產之時間點、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原因、原小三即現任老婆財力狀況等等,均可能至關緊要,故建議您針對此部分為進一步之調查評估,作為後續是否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益之依據。至於法院得否調查債務人之的資金流向,答案雖是肯定的,但依據目前強制執行實務係由債權人負查報可供執行財產之義務,法院毋庸且無義務調查債務人之財產,且關於資金流向之調查,應屬實體爭執時才可能有調查之必要,而執行法院採形式審查,並無實體調查審認財產所有人之權限,故若有調查債務人資金流向之必要,以證明您所主張之事實,應於前述損害債權或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訟程序中為之,而非在執行程序中向執刑法院聲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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