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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切結書是否有效?
2024-11-01

請問切結書內容如下:本人OOO因積欠OOO新台幣150000元因目前無工作無任何收入,找到穩定工作後本人會開始分期還錢.對方有簽名及蓋手印,這切結書是否有效?可以當成證據聲請支付命令嗎?聲請支付命令要花多少錢?會要開庭嗎?謝謝

您好: 關於切結書部分只要為立切結書人簽名,而內容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均為有效,只不過因切結內容而生不一樣效果,另初步研判,比較有爭議之內容係對方切結找到工作始開始分期清償債務,惟若找不到工作豈不是不用清償債務?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參照),故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後,依消費借貸之法律觀係並檢附切結書及催告通知為證據(附影本即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屬於非訟程序中的「督促程序」,毋庸開庭審理,應繳納之規費為新台幣500元,惟須注意者,支付命令須送達相對人後且相對人未於期間異議者,始得確定,您才可持之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倘若無法於3個月內送達相對人便會失效,您須另循訴訟程序請求之;相對人若於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後20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則會視您之聲請為起訴而轉為訴訟程序,法院會要求您補繳裁判費後進入訴訟程序,此時仍須經開庭審理後依據您提出之證據資料來判定您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而為最終之判決。另支付命令最重要之法律變更為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才確定者,並無既判力,也就是縱若您已取得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相對人仍可隨時再行起訴否認有您就該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此部分亦在此述明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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