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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債務人父親去世,債務人是獨子一直沒辦理過戶他父親的房屋,最近請人查房屋還是登記在他父親名字,該房屋目前空屋有什麼辦法強制債務人辦理過戶查封嗎?要去那查債務人父親留下多少遺產?謝謝
您好:.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時,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及登記規費。(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一條參照);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應開列不動產標示,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姓名、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如被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就全部為查封登記;如係一部分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載明係就該繼承人應繼分為查封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即函復執行法院,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十條參照)。 依上開規定,您可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就債務人繼承之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惟若繼承人不只1人,您僅能就債務人之應繼分為查封登記,並另行透過分割遺產之訴訟,將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再透過拍賣程序於債務人應有部分範圍內就賣得之價金受償,不過該繼承之不動產是否有人應賣則係另一問題。至於財產登記屬稅捐機關,您可洽詢國稅局或所屬稅捐稽徵處相關作業規定。 就債務人繼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常遇如您所述未辦繼承登記或繼承之遺產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無法逕予查封拍賣之問題,就無經驗者恐有一定之困難度,程序上雖非艱澀難懂,惟作業上實屬繁瑣,亦可能牽涉訴訟程序,故尚有是否符合效益及整個執行程序是否有執行實益之問題,是以事前做詳實之評估作業,不可或缺,方不會到頭來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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