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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否構成詐欺罪?
2021-12-08

律師你好! 朋友欠我錢有簽一張本票,本票他本人親自簽名.金額.蓋手印.身分證影本,說好的還款期限他不還我錢,對方說本票時間還沒到,我看本票才發現到期日是明年的11月底,我跟他說line內有記錄是今年,對方不肯承認,這樣是否構成詐欺罪?謝謝

您好: 債務人借錢通常會杜撰各種理由借口,並非均誠實告知實際借款理由,若僅是編造之理由與實際借款之原因不符,即欲以刑事詐欺罪相繩,恐有一定之困難,當然,您堅持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並非不可,此為您提起訴訟之權利,非他人所能干涉,但無論詐欺罪或其他刑事犯罪,均有其一定之構成要件,依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得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成立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惟並非有遭受欺騙便可以詐欺罪相繩,尚須就具體情事是否符合「不法意圖」、「施用詐術」、「因詐術陷於錯誤」、「財產損失」、「損失為詐術行為導致」等等構成要件,且符合上述所有要件後,方得成立詐欺罪,此亦是一般人最常產生之誤會,認為被騙了,就是被詐欺,信誓旦旦提告詐欺,結果竟然不起訴,便產生司法不公等等負面評價,殊不知其實是民眾對法律規定內函認知上之誤解。消費借貸一般屬單純之民事糾紛,應循民事途徑請求之,當然若您提告之目的並不在此,則又另當別論,不過無論係為懲治不法或僅是想要以刑逼民,均建議您審慎評估後為之,以免未達您預期之目的,反遭不必要之訟累。 至於本票到期日之填載與實際約定不符,若就此部分您認係遭受詐欺使然,初步判定亦難單就此部分成立詐欺罪,畢竟當初交付本票時您自身亦應已確認後方予收受,若有錯誤應當下要求重新簽發,嗣後欲主張票據記載有誤,而欲以刑事罪責相繩,恐難以如願,相對就實際清償日期之爭議,仍屬於民事糾紛之範圍,亦當循民事途徑救濟,且票據尚未到期,無法提示主張票據權利,故您若欲主張清償日業已屆至,恐須透過訴訟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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