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鬆綁公務人員提敘制度,提升具公部門多元服務資歷及專長人才報考公職誘因,考試院院會今(20)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草案,放寬公務人員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得採計提敘俸級,並適度放寬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的認定標準,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考試院說明,近年受少子女化、民間就業市場競爭等因素影響,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明顯減少,為提升公職的吸引力,考試院積極研修相關人事法規,持續推動各項攬才、留才措施。另隨政經環境快速變遷,政府業務日趨多元複雜,對公務人員多元專業知能及跨領域能力的需求日益增加,爰透過本次修正俸給法施行細則及提敘認定辦法,適度鬆綁公務人員提敘制度,鼓勵具機關學校行政歷練及專業經驗的人才投入公職,繼續為國人服務。 考試院進一步指出,依現行規定原則上僅有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進用的約聘僱人員年資,可以在擔任公職後依規定採計提敘俸級。近年機關學校用人方式日益多元,除約聘僱人員外,也廣泛運用其他契約人力辦理業務,例如:約用社會工作師、約用法官助理、國立大學契約進用的非主管職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等,這些人員與約聘僱人員都是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進用的人力。因此,本次修正俸給法施行細則,將年資採計範圍適度擴大至機關學校其他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未來如擔任公務人員,其曾任年資符合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也可採計提敘俸級。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配合前開年資採計範圍的放寬,本次並修正提敘認定辦法相關規定。其中「職等相當」部分,依契約進用人員的報酬支給是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分別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或由原服務機關依其業務內容及職責繁重程度等覈實認定;「工作性質相近」部分,則適度放寬現行認定標準,使其與職系調任規定適度脫鉤。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以及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擬任行政類職系職務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擬任技術類職系職務者,考量其專業需求,仍適度對曾任行政類職系職務之認定予以限縮。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係為合理評價公務人員多元的公務服務資歷,並適度鬆綁現行提敘認定限制,期能提升具公部門服務經驗及多元職務歷練人才報考公職的誘因,使既有人力資本得以延續運用,進一步強化政府攬才、留才及用才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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