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如學生或兼職人員)於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其並未任職於某公司,卻遭該公司列報薪資所得之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薪資支出,須確有僱用及實際支付薪資之事實。倘無僱用事實卻列報薪資費用,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將剔除不實費用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可先向開立扣(免)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未獲回應或確認屬錯誤,可檢具實際領薪證明、他處任職證明、勞健保投保資料或出國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A君薪資所得新臺幣50萬元。嗣經A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其未曾任職甲公司卻有該筆薪資所得,遂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供該期間實際任職於乙公司之在職證明與薪資轉帳紀錄。經調查後確認甲公司確無僱用A君及支付薪資之事實,除依法註銷A君該筆薪資所得,並剔除甲公司虛報之薪資費用5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各項成本費用,如因疏忽或帳務處理錯誤,致有虛報薪資費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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