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環境部擬具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法案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面對全球資源有限性及環境永續挑戰,我國正積極推動雙軸轉型,建構循環治理的綠色成長模式。環境部此次推動「環境雙法」修正,一方面為遏止廢棄物非法棄置,一方面可同時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從產業、環境及社會等多面向整體推動。 卓院長表示,為實現「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目標,此次修法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朝向國際趨勢的「資源循環推動法」進行修正,包括:增訂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資源循環及其權責事項;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並打造綠色台灣品牌「Green Made in Taiwan」(gMIT);以及運用循環標誌、循環採購等途徑,並確保臺灣關鍵資源供應,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與完善法制,建構循環經濟願景。 卓院長進一步指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則強化從產源至最終使用者的全流向管理機制,透過建立債權保全程序及加重刑責,遏止任意棄置廢棄物的不法行為,實踐環境正義。 卓院長提到,此次「環境雙法」修正,有激勵轉型,也有嚴謹管理;有棍子,也有胡蘿蔔。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環境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卓院長也請環境部邀集經濟部、內政部及農業部等相關機關及業者,積極推動後續授權法規命令,以期本法修正公布後可儘速完成相關法制及配套工作,具體回應社會各界期待。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部分: 1、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 2、增訂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資源循環及其權責事項。(修正條文第9條) 3、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中央主管機關設資源循環推動會,提供諮詢意見。(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12條) 4、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續依綠色設計原則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並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或營建工程遵行綠色設計準則及使用再生粒(材)料。(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15條) 5、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減量目標及方式,指定業者應提報減量計畫及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17條) 6、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應以指定方式揭露及標示利於維修或資源循環之產品資訊。(修正條文第22條) 7、增訂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之申請及執行成果提報,並基於促進資源循環技術創新發展考量,於核准實驗期間得豁免本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管制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6條) (二)「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擴大責任業者範圍: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公告範圍擴及事業廢棄物,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16條之1) 2、強化再利用管理:統一再利用事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建立再利用產品相關規定;增訂前開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之緩衝期。(修正條文第39條至第39條之5及第77條) 3、遏止非法棄置: (1)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增訂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2)加重環境損害刑責,將非法棄置等刑罰之處罰要件由「致污染環境」修正為「足以生污染環境」,並提高刑度;相關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46條) (3)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相關規定;增訂處置義務人相關連帶責任;定明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相關環境復原措施之配合義務。(修正條文第71條至第71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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