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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別踩雷!勞動部提醒【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3大重點,應積極營造友善職場,協助新手爸媽兼顧工作與家庭。
2026-01-09

今年元旦上路的「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讓新手爸媽可以「育嬰留停以日」及「家庭照顧隨時」。為協助勞資雙方更清楚了解新政策規範內容,勞動部持續蒐集勞資雙方對執行面相關疑義,彙整為【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相關問答Q&A】,置於勞動部官網,提醒企業可隨時查閱,避免觸法。 勞動部說明,政策上路前後陸續接獲企業詢問相關疑義,避免雇主誤解規範而觸法,勞動部持續更新相關QA。針對近期發現雇主最容易誤踩雷的作法,說明如下: 重點一、企業為了人力調配,不得訂定內部規則限制同一天只能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 勞動部提醒,性別平等工作法有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以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期間、次數及程序,受僱者如果是依法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應尊重受僱者本意。雇主也應該提醒員工,除有特殊狀況(小孩生病、停托、停課),申請育嬰留停原則應5天前提出申請,以利雇主排班。 重點二、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的工作者,換算7日家庭照顧假的時數,應為70小時,不得僅給56小時。 勞動部說明,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釋所稱「每日8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如果勞雇雙方原本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或依法多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舉例而言: (一)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包含2週、4週彈性工時制),換算:7X8=56小時 (二)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換算: 7X7=49小時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例如: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換算:7X10=70小時。 重點三、員工申請數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當月延長工時46小時上限,不得重新計算,另事、病假日數,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所稱「一個月」週期之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依曆連續計數。縱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請(休)假者,仍應依約定之每月週期連續計數。 另勞工事假ㄧ年14天,以及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間原則是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事、病假不會因此重新計算。但企業如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協商優於法令之約(規)定,從其約(規)定辦理。 勞動部最後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更多育嬰留職停薪照顧新制內容以及相關問答Q&A,可至勞動部官網(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84/28294/lpsimplelist)查閱。如有個案疑義,可電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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