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不僅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更擴大適用對象與條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為使營業人快速瞭解,彙整修正前後規定對照表(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緩衝期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如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網路銷售等),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林老闆經營自助餐店甲商號目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8萬元,為備餐時減少現金接觸並提升經營效率,決定於115年1月引進符合資安標準的 KIOSK,並委託KIOSK產製廠商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獲准;嗣因生意興隆,115年6月時國稅局查定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成長至30萬元,雖然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20萬元門檻,惟於117年12月31日前的租稅優惠期間內,甲商號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惟需特別留意,財政部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將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屆時甲商號每月銷售額如仍超過20萬元,即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以落實減碳目標。 該局提醒營業人特別注意,本規範訂有停止適用條款,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於次季停止租稅優惠: 一、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且停止後不得再重新申請。 二、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0。 三、 累計行支比率未符合下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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