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即將申報員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動部提醒,各事業單位申報時,應將勞工於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自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以免勞工多繳稅款。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對於有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應將其年度自願提繳金額填報於「依勞工、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相關法令提(撥)繳(不計入薪資課稅)之金額」欄位,同時「給付總額」欄位亦須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說明,若勞工114年度每月工資為4萬6,0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歸級為4萬8,2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全年薪資所得為64萬4,000元(4萬6,000元×14個月),若勞工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14年度扣繳憑單「依勞工、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相關法令提(撥)繳(不計入薪資課稅)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4,704元(4萬8,200元×6%×12個月),而「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60萬9,296元(64萬4,000元-3萬4,704元)。 勞動部提醒,勞工朋友如在114年度有自願提繳退休金,明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務必再次確認該筆自願提繳金額已自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若發現金額有誤或未扣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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