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下稱保護司)前簡任視察林春燕、長期照顧司(下稱長照司)前專門委員王齡儀、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下稱社工司)簡任視察王燕琴、長照司司長祝健芳、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前組長劉玉娟等各員,均為簡任主管,於任職期間基於與部屬權勢差距,於督導業務時,涉有濫用核稿職權以不合理退文方式刁難部屬,並因情緒管理不當,動輒以貶抑人格、斥責或羞辱之言詞對所屬同仁咆哮或謾罵、對特定同仁進行排擠、孤立或差別待遇以樹立權威,或於下班或假日時間不斷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並要求須即時回應訊息,已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令同仁承受無止境的額外工作壓力,導致部屬身心不堪負荷,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痛苦而就診身心科或接受心理諮商,甚至選擇降調及離開職場。以上各員涉有職權濫用嚴重侵害部屬之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且持續多年,不但惡化職場工作環境,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4年12月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28號彈劾案)已於114年12月1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審查委員范巽綠附具不成立理由略以,一、衛福部已作懲處。二、經了解該等人員實際工作壓力後,在身心及情緒管理上,未有上級關懷、人力不足、業務大增之情況長期存在,似不宜再彈劾。 彈劾案文指出: 消除勞動職場暴力及不法侵害,為普世價值之基本勞動人權,不分公私職場均應重視。公務機關早已訂有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職場不法侵害,而衛福部掌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擔負維護民眾衛生福利、健康照護及社會福利服務等之重責大任,卻發生上情且存在多年,更令人震驚及遺憾。經查以下各員核有職場不法侵害並涉及職場霸凌之嚴重違失,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分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林春燕部分 衛福部保護司前簡任視察林春燕,於核閱同仁簽辦之公文時,多次無具體理由而有不合理退文、摔文之行為,並經常情緒失控,公然且持續性,以嚴重貶損人格之言語,對同仁為大聲咆哮、怒斥及羞辱;並自詡對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保護業務之使命感及專業堅持,拒絕調整督導業務科,並針對該特定科特定同仁進行排擠、孤立,以及令同仁非自願情形下對其道歉等行為,逾越監督管理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已造成部屬心理壓力與挫折,產生精神上痛苦,有同仁因此就診身心科或接受心理諮商。是以,林春燕職場霸凌之行為已持續多年,部屬與其共事壓力很大且長期身處不友善職場工作環境,致有同仁因此離職。又其身兼衛福部員工協助方案計畫關懷小組之關懷員,實有愧於上級長官及同仁所託。其行為屬嚴重之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王齡儀部分 衛福部長照司前專門委員王齡儀,於指導同仁之互動過程中,缺乏耐心且情緒管控不佳,於核閱部屬公文時,多次無理由不合理之退文,並公然且持續性地對其所監督之多數同仁,為大聲咆哮、斥罵、羞辱或貶損人格之言語,並將延宕公文處理時效,歸咎檢討同仁;復以過於嚴格標準即「一定要產出案件」之要求,經常以部屬未事先報准、加班時間長與完成業務量不相符而否准申請加班,致使部屬感到受挫,影響加班意願,乃至放棄申請加班等情,逾越監督管理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已造成部屬產生心理壓力與挫折,產生身體或精神上痛苦,甚至選擇降調或離職,實屬嚴重之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違失情節重大。 三、被彈劾人王燕琴部分 衛福部社工司簡任視察王燕琴,以「衛福部公文要求一定品質」為由,不當濫用核稿職權,多次對所督導部屬之公文內容、工作表現,以「寫得很爛」、「混」等用語予以不當責備、怒罵,且態度急切嚴厲,造成同仁身心壓力與被羞辱之感受,其核稿、退文之指導模式顯超過合理可容許之程度,造成公務職場氛圍緊張,使部屬心生懼怕並身處不友善職場環境,實屬對於部屬職場不法侵害之職場霸凌,違失情節重大。 四、被彈劾人祝健芳部分 查衛福部長照司司長祝健芳,自109年起即知悉王齡儀有情緒管控不佳,亦知悉王齡儀言語讓同仁身心受創之情事,卻未能有效制止,放任王齡儀對同仁不當行政管理行為涉及職場霸凌,監督不周屬實;且祝健芳基於權力優勢地位要求同仁在健康操休憩時間,共同深蹲、短講,損及部屬休憩權益,施加業務上無必要之任務,實屬對於部屬之職場不法侵害;其並於事發後期望同仁被調查時「支持司長」,企圖影響調查,以及對特定同仁核稿刁難,不合理退文,且刁難同仁商調,並將其被訴職場霸凌歸咎於某位同仁挾怨報復,均使部屬身處不友善職場工作環境,職場霸凌違失情節重大。 五、被彈劾人劉玉娟部分 劉玉娟任職於健保署臺北業務組組長期間,其行事力求個人工作表現,以長期貶抑、高壓權控之領導方式,致部屬感受壓力。其於核閱公文時,有不合理狂退公文之行為,並經常情緒失控,公然且持續性,對同仁為大聲怒斥,確有錄音檔顯示其與同仁溝通業務時,談話內容有「斷頭台、自殺、他殺」等字眼,用語比喻失當,造成同仁身心壓力及不舒服的感受屬實;並有「營造敵意、分化職場環境,孤立排擠或拉攏部屬,並予以差別待遇,以樹立權威」及「基於權力優勢地位,要求同仁於假日時間須即時回應通訊軟體LINE訊息,致同仁無止境的加工作、加班」,屬權力濫用,有嚴重不法侵害之職場霸凌行為,致有同仁身心嚴重受創,甚至就診身心科,以及選擇降調、離職或退休,行為顯已逾監督管理之合理性與必要性,部屬與其共事壓力至鉅,實屬對於部屬之職場不法侵害。 綜上,被彈劾人林春燕、王齡儀、王燕琴、祝健芳、劉玉娟等各員,分別為襄助單位主管或單位主管,對所監督之部屬,具有不對等之職等、地位之權勢差距,其等對部屬有不法侵害並涉及職場霸凌,致部屬受有嚴重身體及精神上痛苦,紛紛求去或就診身心科,侵害部屬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更有損機關聲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嚴重違失明確,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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