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研議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本部就懲詐面向擬具詐防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彙整陳報行政院,經召開多次審查會議並廣泛聽取各機關意見後,於今(13)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加速嚴懲重罰以嚇阻不法 考量新型態詐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鉅大,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尚難適切評價行為人惡性,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本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下修為達100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第44條第2項,使詐欺犯罪均適用獨任審判,加速審判機關效能,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貫徹嚴懲詐欺犯罪目標。 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自首、自白且於一定期間內賠償調(和)解全額之人,始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之餘地 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避免行為人以籌措或分期支付相關款項為由延滯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本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透過減刑誘因促進填補被害人損害效率,以維人民權益。 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 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故本次詐防條例修正增訂第50條第2項,明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詐防條例修正草案已於今(1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持續積極偵辦查處詐欺犯罪,向上溯源追查,查扣犯罪所得,落實罪贓返還,貫徹打詐目標,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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