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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 放寬育孫留職停薪規範 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2025-10-10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的社會發展趨勢,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的留職停薪制度,考試院今(9)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及增訂留職停薪期間業務代理等規範,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草案將儘速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發布施行。 考試院說明,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均為養育3足歲以下幼兒,並尊重各家庭在育兒方式上的實際需求,因此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期間,使其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規範一致;另為使留職停薪人員得以照顧家庭,以及減輕現職人員工作的負擔,新增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其業務由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可以由約聘僱人員辦理等規定。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第5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的規定,並刪除原限於「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始得申請的限制。 二、第6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不受有關「留職停薪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的限制。 三、第9條,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可以由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以適度減輕代理人的雙重工作負擔,並兼顧機關業務推動。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是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並考量到現行我國社會多元育兒方式及家庭結構態樣,進一步放寬育孫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增訂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業務代理等規範,以期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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