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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代銷業(下稱代銷業)與廣告業之經營活動不同,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下稱擴大書審)及所適用之純益率亦有所別。營利事業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內容之行業代號申報繳納營所稅,以免遭國稅局查核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代銷業係受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其經營活動包含行銷規劃、搭建接待中心、樣品屋設計及廣告推銷等,而廣告業務僅是其中一部分。因為代銷業的銷售對象、經營項目與獲利能力與廣告業有所不同,所以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所適用擴大書審之條件與純益率亦有差別。 該局進一步指出,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代銷業全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者,不適用擴大書審;另廣告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所適用之純益率為7%、代銷業則為10%。實務上常見代銷業者以廣告業相關業別之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以適用擴大書審及較低的純益率,卻因不符合代銷業擴大書審適用條件被國稅局補徵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廣告有限公司112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800萬元,以廣告代理商(行業代號7310-11)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按擴大書審純益率7%申報並繳納稅額25萬2,000元(=1,800萬元× 7%×稅率20%)。嗣經該局發現,甲公司名稱雖然有「廣告」字眼,但實際是經營代理銷售不動產業務,其112年度營業收入已在1,000萬元以上,故不適用擴大書審而應改為調帳查核案件,又因甲公司帳證不全無法提示帳冊供核,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代銷業(行業代號6812-12)之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1%核定補徵稅額86萬4,000元(1,800萬元× 31%×稅率20%=應納稅額111萬6,000元,111萬6,000元-25萬2,000元=86萬4,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若不確定所適用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 /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按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如欲適用書面審核,則按所得額標準計算並繳稅,可大幅降低國稅局調帳查核機率。 該局貼心叮嚀,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申報錯誤致短漏稅款情事,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短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民眾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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