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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訂立書面契約,由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於家具展期間(展期7日)代銷沙發15組,合約約定每組銷售價格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活動結束後3日內結帳,乙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收取10%佣金。活動期間沙發已售罄,乙公司應於代銷沙發時,依每組銷售價格42,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且於結帳時應按佣金收入開立銷售額60,000元及稅額3,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一併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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