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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短期內連續發生之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已有繳納遺產稅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後配發之股利(除權(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後),既屬後死亡被繼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自非屬後死亡被繼承人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仍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甲君遺有A公司股票3,000,000股。配偶乙君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3年7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股,嗣乙君於113年11月10日死亡,死亡日遺有死亡前繼承自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及其後配發之股票股利30,000股,其繼承人丙君應如何申報乙君遺產稅,說明如下: (一)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股,屬乙君之所得,乙君死亡時,該股票股利非屬乙君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範圍,應計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並正確申報遺產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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