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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如實申報
2025-04-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國產應課徵貨物稅之廠商於申報時,應依出廠應稅貨物之加權平均計算銷售價格,扣除內含之貨物稅稅額後之單位完稅價格,申報繳納應納之貨物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廠商銷售應稅貨物之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例如年終時以偏低之優惠價格售予員工),應不予採計列入加權平均銷售價格之計算,但廠商仍須將應稅貨物全部出廠數量據以計算應納稅款,於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廠商113年12月出廠應稅飲料700打,惟其中50打係以每打80元之價格銷售給員工,因銷售價格顯著偏低,申報時僅得採計其餘650打飲料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230元,故單位完稅價格為200元〔=230元/(1+貨物稅稅率15%)〕,該廠商於114年1月應申報之出廠數量為700打,應納稅額為21,000元(=700打×200元×稅率15%)。倘僅申報出廠數量為650打,繳納稅額19,500元(=650打×200元×稅率15%),即涉及短漏報出廠數量之違章情事,不可不慎。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於申報時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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